何庆仁(法学研究所)
为什么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不同的犯罪参加者应当共同为犯罪结果负责?这一问题在刑法学中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回答。大多数时候共同归责都被视为一个理所当然的问题一带而过,或者仅仅停留于描述共同行为以及共同的行为决意等,就得出了共同归责的结论。但是,不厘清共同犯罪的归责基础这一根本性问题,就无法顺畅地解答共同犯罪论领域内的一系列难题。
在此意义上,共同犯罪的归责基础不啻共同犯罪理论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看似简单,却触及了刑法学最深的奥秘——归责的本质,其解决可能会带来共同犯罪理论乃至整个刑法理论的重大突破。《共同犯罪的归责基础与界限》一书正是直面共同犯罪理论领域最重要的开放性问题,努力攻克该“猜想”的一次尝试。
本书的基本立场是,无论是沉迷于共同犯罪现象的传统共同犯罪理论,还是置重于法益侵害因果性的因果共犯论,都具有强烈的自然主义色彩,欠缺对规范性归责的足够关注。实际上,归责理论不仅影响单独犯罪,对共同犯罪同样具有决定性意义。在以自由而不是因果为中心的规范性归责的视野之下,共同犯罪不只是一种社会现象和因果事实,更是一种归责形态。透过规范性理解其归责基础与界限,可更新共同犯罪理论的方法论基础,并实现共同犯罪理论的规范化。
基于以上问题意识和基本立场,本书结合国内相关研究以及德日刑法学一手文献,从归责理论的视角对共同犯罪理论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检视与反思。为了剖析共同犯罪的归责基础,本书从各种理论都予以认可的直接—间接模式切入,深刻揭示了刑法学中存在论与规范论的对立,并透过分析该存在论构造背后的归责意义,揭示了历来各种理论在归责认知方面的缺失。
具体而言,历来关于共同犯罪归责基础的研究大多以限制的行为人概念为前提,认为正犯是直接归责者,共犯则必须透过正犯的行为,间接地为结果归责。但是,何谓直接归责、何谓间接归责以及区分直接归责者和间接归责者的标准很少得到清楚揭示。更严重的是,区分直接归责者与间接归责者在面临间接正犯、共同正犯、义务犯和未遂犯等问题时,都将导致教义学体系内无法克服的冲突。
本书认为,共同犯罪是不法的一种特殊归责形态,既不是单独归责,也不是从属性归责和相互性归责,而是共同归责。如同单独犯罪的场合一样,判断共同归责时,人类自由同样具有超越因果关系的决定性意义。也就是说,只有当共同犯罪人行使自己的行为自由,在规范上表达了与他人共同塑造构成要件之实现的意义时,构成要件之实现才是全体共同犯罪人的共同作品,才应由全体共同犯罪人共同归责。
本书以共同犯罪的归责基础与界限为中心,在宏观与微观层面都提出了诸多新的观点。宏观层面,本书从方法论上彻底反思了形式共犯论与因果共犯论的不足,推动共同犯罪理论从因果共犯论向归责共犯论过渡。论证过程中,本书充分揭示了刑法学领域内自然主义与规范主义、存在论与规范论的激烈对立,力倡如同单独犯罪那样,区分共同犯罪领域内的归因与归责,规范性地理解犯罪事件。即在一个被规范性地理解的社会里,犯罪不是裸的行为事实,而是一种规范性的意义表达。无论理解单独犯罪还是理解共同犯罪,都应秉持此方法论立场。
微观层面,本书对一系列共同犯罪领域内的疑难复杂问题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方案。其一,主犯—从犯体系与正犯—共犯体系并非两种对立的体系,经由作用标准的规范化以及分工标准的实质化,二者可以合而为一,从而克服我国共同犯罪立法的形式与实质危机。其二,成立共同犯罪并不需要共同具备全部的主客观要件,如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就应单独评价;共同犯罪理论以其独特构造,透过要素从属性理论将不法与罪责的阶层思考推到台前。其三,当多重因果导致结果发生时,数个主体是否应共同归责,最终不是由归责主体的主观认知,也不是由客观上的共同因果,而是由各个归责主体是否在规范上溯责禁止决定。其四,正犯与共犯不是不同的行为类型,也不是不同的规范类型,而是不同的归责类型;其中正犯是共同归责的核心人物,共犯是共同归责的边缘人物。其五,正犯与共犯之间并非质的不同,而仅有量的差异;应当根据行为在社会系统脉络中表达出的意义份额,规范性地确定各参加者是正犯还是共犯。其六,我国刑法规定的主犯与从犯区分了共同归责的核心人物与边缘人物,既不是单一制,也不是僵化的以构成要件为中心的传统区分制,而是归责意义上的区分制。
共同犯罪理论历来被视为刑法学中“最混乱与最黑暗的”部分,犯罪主体数量的增加使各种问题的复杂程度呈几何级上升。本书去繁就简,结合归责理论直指共同犯罪理论最本质的问题,为理解共同犯罪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方向,拓展了共同犯罪理论的深度与广度。同时,本书的研究以对犯罪的规范性理解为中心,提倡一种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的理论图景,对于中国刑法学未来的整体发展走向而言,无疑也具有启发意义。◇何庆仁(法学研究所)
为什么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不同的犯罪参加者应当共同为犯罪结果负责?这一问题在刑法学中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回答。大多数时候共同归责都被视为一个理所当然的问题一带而过,或者仅仅停留于描述共同行为以及共同的行为决意等,就得出了共同归责的结论。但是,不厘清共同犯罪的归责基础这一根本性问题,就无法顺畅地解答共同犯罪论领域内的一系列难题。
在此意义上,共同犯罪的归责基础不啻共同犯罪理论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看似简单,却触及了刑法学最深的奥秘——归责的本质,其解决可能会带来共同犯罪理论乃至整个刑法理论的重大突破。《共同犯罪的归责基础与界限》一书正是直面共同犯罪理论领域最重要的开放性问题,努力攻克该“猜想”的一次尝试。
本书的基本立场是,无论是沉迷于共同犯罪现象的传统共同犯罪理论,还是置重于法益侵害因果性的因果共犯论,都具有强烈的自然主义色彩,欠缺对规范性归责的足够关注。实际上,归责理论不仅影响单独犯罪,对共同犯罪同样具有决定性意义。在以自由而不是因果为中心的规范性归责的视野之下,共同犯罪不只是一种社会现象和因果事实,更是一种归责形态。透过规范性理解其归责基础与界限,可更新共同犯罪理论的方法论基础,并实现共同犯罪理论的规范化。
基于以上问题意识和基本立场,本书结合国内相关研究以及德日刑法学一手文献,从归责理论的视角对共同犯罪理论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检视与反思。为了剖析共同犯罪的归责基础,本书从各种理论都予以认可的直接—间接模式切入,深刻揭示了刑法学中存在论与规范论的对立,并透过分析该存在论构造背后的归责意义,揭示了历来各种理论在归责认知方面的缺失。
具体而言,历来关于共同犯罪归责基础的研究大多以限制的行为人概念为前提,认为正犯是直接归责者,共犯则必须透过正犯的行为,间接地为结果归责。但是,何谓直接归责、何谓间接归责以及区分直接归责者和间接归责者的标准很少得到清楚揭示。更严重的是,区分直接归责者与间接归责者在面临间接正犯、共同正犯、义务犯和未遂犯等问题时,都将导致教义学体系内无法克服的冲突。
本书认为,共同犯罪是不法的一种特殊归责形态,既不是单独归责,也不是从属性归责和相互性归责,而是共同归责。如同单独犯罪的场合一样,判断共同归责时,人类自由同样具有超越因果关系的决定性意义。也就是说,只有当共同犯罪人行使自己的行为自由,在规范上表达了与他人共同塑造构成要件之实现的意义时,构成要件之实现才是全体共同犯罪人的共同作品,才应由全体共同犯罪人共同归责。
本书以共同犯罪的归责基础与界限为中心,在宏观与微观层面都提出了诸多新的观点。宏观层面,本书从方法论上彻底反思了形式共犯论与因果共犯论的不足,推动共同犯罪理论从因果共犯论向归责共犯论过渡。论证过程中,本书充分揭示了刑法学领域内自然主义与规范主义、存在论与规范论的激烈对立,力倡如同单独犯罪那样,区分共同犯罪领域内的归因与归责,规范性地理解犯罪事件。即在一个被规范性地理解的社会里,犯罪不是裸的行为事实,而是一种规范性的意义表达。无论理解单独犯罪还是理解共同犯罪,都应秉持此方法论立场。
微观层面,本书对一系列共同犯罪领域内的疑难复杂问题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方案。其一,主犯—从犯体系与正犯—共犯体系并非两种对立的体系,经由作用标准的规范化以及分工标准的实质化,二者可以合而为一,从而克服我国共同犯罪立法的形式与实质危机。其二,成立共同犯罪并不需要共同具备全部的主客观要件,如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就应单独评价;共同犯罪理论以其独特构造,透过要素从属性理论将不法与罪责的阶层思考推到台前。其三,当多重因果导致结果发生时,数个主体是否应共同归责,最终不是由归责主体的主观认知,也不是由客观上的共同因果,而是由各个归责主体是否在规范上溯责禁止决定。其四,正犯与共犯不是不同的行为类型,也不是不同的规范类型,而是不同的归责类型;其中正犯是共同归责的核心人物,共犯是共同归责的边缘人物。其五,正犯与共犯之间并非质的不同,而仅有量的差异;应当根据行为在社会系统脉络中表达出的意义份额,规范性地确定各参加者是正犯还是共犯。其六,我国刑法规定的主犯与从犯区分了共同归责的核心人物与边缘人物,既不是单一制,也不是僵化的以构成要件为中心的传统区分制,而是归责意义上的区分制。
共同犯罪理论历来被视为刑法学中“最混乱与最黑暗的”部分,犯罪主体数量的增加使各种问题的复杂程度呈几何级上升。本书去繁就简,结合归责理论直指共同犯罪理论最本质的问题,为理解共同犯罪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方向,拓展了共同犯罪理论的深度与广度。同时,本书的研究以对犯罪的规范性理解为中心,提倡一种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的理论图景,对于中国刑法学未来的整体发展走向而言,无疑也具有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