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离不开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有力支撑。新时代以来,我国法学研究植根中国法治实践,在理论创新、制度供给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开云kaiyun官方入口学部委员孙宪忠是这一发展进程的亲历者、见证者和参与者。此次专访中,他回顾民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解析法学体系化转型的内在逻辑,剖析法治建设面临的现实课题,畅谈加快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体会与思考。
■孙宪忠
十年深耕:
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步履坚实
《中国社会科学报》:十年来,我国法学界在构建自主知识体系方面取得了哪些重要进展?
孙宪忠:推进自主知识体系建设,首先要读懂“体系”这个关键词。这里的“体系”,绝非零散概念或碎片化的制度堆砌,而是一个逻辑贯通、有机统一、系统完备的整体架构。法学尤其是民商事法学,是思想性、实践性都很强的社会科学,社会应用性极高。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须锚定两大核心维度。
其一,坚守系统化的中国问题导向。法学是符合国情的“概念—制度—实践”的完整闭环,通过权利、义务、责任规范体系,将党治理国家、推动社会进步的思想具体化,然后扎实落实在每一个法律主体及其行为之上。体系化是法学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刚需,法学研究必须摒弃碎片化思维,始终立足中国国情、回应社会需求,打造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法学理论与制度供给。
其二,筑牢全链条全覆盖的法治制度体系。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法治有机体,既包含完备的立法规范体系,也涵盖法律实施体系,如执法司法的体系、法律实施的保障体系。因此,法治制度必须建立全链条全覆盖机制,推动法律从纸面条文落地为治理实效。同时,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也是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夯实依规治党法治根基十分重要。
十年来,我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与法治建设同频共振,不断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
从制度建设层面看,法治领域立法、执法司法、党内法规建设成果丰硕。结合我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的工作经历,能够直观感受到我国立法领域的长足进步。近十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国家治理难点、社会民生关切,立法针对性、实操性、系统性大幅提升。在受聘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员期间,我深切感受到,我国法律实施质效持续向好,执法司法公信力稳步提升。党内法规制度也不断健全完善,依规治党的制度根基愈发稳固。
从法学教育与知识体系建设层面看,学科布局、教学研究实现本土转型。各大高校与科研机构强化中国问题意识,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深耕本土法治实践。以往部分界定模糊、过度依附域外理论的知识内容逐步被淘汰,构建起适配国情、贴合实践、自主自立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报》:当前,我国法学界在推进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方面还面临哪些挑战?
孙宪忠:制约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突出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
首先,法学研究碎片化积弊较深,需要持续加强体系化科学化思维。长期以来,部分法学研究视角割裂,缺乏全局思维。一些学者创设法学概念时,较少考量宪法基础规定所体现的基本立法思想和基本制度,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基本原理。如在民法学研究中,一些理论观点脱离《民法典》规定尤其是该法总则编的规定,存在“自设前提、自我演绎、自圆其说、自我欣赏”的问题。在《民法典》编纂与适用过程中,就曾出现概念碎片化、制度逻辑脱节的问题。
其次,新兴科技领域法治研究碎片化凸显,需要从体系化科学化的角度予以整合。当前,人工智能快速迭代发展,相关领域法治制度建设迫在眉睫。目前学术界相关研究成果数量繁多,部分存在视角割裂、制度衔接不足、理论脱离实践等问题,研究成果落地性不强,难以转化为治理效能。因此,亟须以体系化思维统筹布局,打通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壁垒。
最后,传统法学知识体系局部更新滞后。部分法学理论甚至是一些核心理论仍固守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范式。法学教材迭代缓慢、学术思想更新滞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产生的理论观点仍然被用来教导学生。此外,法学研究跟不上经济法治发展的需求。这些都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
总体来看,十年间,中国法学领域实现根本性变革,本土自主发展底色愈发鲜明。未来,须强化全局思维,深耕本土法治实践,持续完善逻辑自洽、适配国情、接轨时代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实践指向:跳出学术“小循环”
《中国社会科学报》:法学实践性极强,从这一特质出发,法学研究者应如何精准对接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需求?
孙宪忠:我在长期学习和研究过程中,逐渐总结出“三个问题意识”——中国问题意识、现实问题意识、重大问题意识。
20世纪90年代,我曾赴德国专攻物权法与不动产法,1995年回国之初,本计划专注德国民法理论译介。但深入多地调研后,我目睹了国内法治尤其是民法立法和司法的种种现实困境。我学习研究的重点领域是不动产法,但那时候我国这一领域法制混乱,不动产多头登记、多级别登记等问题严重,而学术界主导的理论观点对此基本上置若罔闻,造成相关立法和司法的混乱。这让我深刻认识到,翻译和引进域外理论、在学术上自以为是的想法,是违背法学使命的。我们应扎根中国本土法治实践,搞好自己国家的民法理论研究,为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保障作出努力。几十年来,围绕民生关切和国家立法重大课题,我做了一系列尝试,包括提出“不动产登记五统一”原则,探索公有制法律实现多路径的理论,提出合法财产权“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法律交易分析和裁判中的“区分原则理论”、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目的正当、程序正当、足额补偿原则”,以及城市居民住房土地使用权期限自动顺延等系统性的理论观点。这些主张已陆续被我国法律或者相关行政法规采纳。
回望改革开放历程,我国法治建设始终在不断“破框”中前进。法学研究者绝不能止步于追求“发论文、评职称”的“小循环”。法学人应坚守三大问题意识,扎根本土,贡献务实管用、贴合民生的优质学术成果。
■2025年10月孙宪忠(左一)在内蒙古乌兰察布进行供销社发展情况调研。
受访者/供图
■2026年1月,孙宪忠(左一)在河北农业大学现代化农业创新基地参加调研。
受访者/供图
司法纠偏:明断是非和重塑公信
《中国社会科学报》:您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期间,连续多年呼吁法院“敢于裁判”,摒弃片面追求“调撤率”的导向。如今,法院在这方面发生了哪些深刻变化?
孙宪忠:我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始终强调一个核心观点,即法院要坚守司法本位、敢于依法裁判,以清晰明确的生效裁判为社会划定行为边界、树立价值导向。今年,我再次提出相关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回应,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理性司法理念的重视。
坚持这一主张,源于对过往司法实践偏差的深刻反思。2010年前后,法院系统一度将“调撤率”作为法官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片面追求“调撤率”的风气蔓延,不仅给司法造成损害,还模糊了很多社会行为正当性的边界,给整体法治建设带来损害。
法理逻辑本应很清晰。现实中,部分纠纷适宜调解化解,但一些明显的是非争议,如侵权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等,就必须依法厘清是非、及时作出裁判,为社会行为树立标杆。如果一味坚持调解,拖延办案,不但会严重损害当事人时效权益,而且也让人难辨是非。尤其是在侵权纠纷中,法院不敢裁明是非,助长了道德绑架、无理缠讼等不良风气,社会诚信体系也受到冲击。因此,将调解结案的比例作为法官考核标准,法理有误,实践效果也很不理想。
我曾关注过一个典型宣传案例:一位山区老太太家的核桃树枝伸入邻居菜地,邻居修剪树枝引发相邻关系诉讼。此案本可依法快速裁判,但办案法官却选择以将原告接到自己家里进行生活照料、用照顾原告生活的方式感化当事人撤诉。有关部门希望将这样的法官和法院树为典型样板。我当时便直言,这个案件中法官个人品德当然值得肯定,但这种办案模式绝不能作为标杆来推广示范,因为它超出了法院和法官的法定职责,可能会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履职。
破解片面追求“调撤率”的关键,在于回归裁判本位、不搞和稀泥式司法。司法裁判公开透明,天然具有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气的功能。而调解具有私密性,一味追求调解率,容易扭曲社会公众对权利义务、道德底线的认知。
我当选全国人大代表首年,便建议废止“调撤率”硬性考核指标、回归司法裁判本源,该指标在我首任任期内就被取消了。十余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连年强调“敢于裁判”“不让守法者吃亏”“为正义撑腰”,发布大量标杆性典型案例。看似琐碎的民生小案,恰恰最能塑造普通人的法治观念。如今法院愈发注重对普通民事小案依法明确裁判、公开宣示对错,有力匡正社会风气、引领价值导向。变化显而易见:司法权威持续回升,社会诚信风气稳步向好。
立法攻坚:回应时代之问
《中国社会科学报》:您于2024年提交了《关于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的议案》,能否介绍该议案提出的初衷,以及当前立法推进的进展?
孙宪忠:这份议案系统阐释了不动产登记立法的时代意义、制度现状、立法原理与逻辑架构,同时附有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法》学者建议稿。我牵头拟定整体框架与初稿,联合青年学者细化条文内容,最终修订全文约17万字。这份议案被列为2025年代表议案第229号。同年10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委会提交审议报告,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份议案正式纳入国家立法程序。目前,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已经正式列入立法年度计划。
持续推动不动产登记立法,并非出于个人学术偏好,而是源于法治建设与民生保障的现实刚需。在现代法治社会,不动产法律制度是基础性制度,不动产物权立法与不动产登记立法,共同构成市场经济运行、公民财产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石。
2007年,我国《物权法》颁布,现已整合纳入《民法典》物权编,不动产物权立法体系基本成型,但不动产登记法始终处于立法空白状态。2014年,国务院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十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效力层级有限、制度供给不足,已难以适配当下现实需求。从宏观层面看,法治建设离不开稳固的财产支配秩序,而不动产支配秩序是其中核心支柱;对普通民众而言,制定专门不动产登记法,能让“房本”背后的产权归属、流转权限更加确定、安全、可预期,筑牢百姓财产权益法治防线。
目前,相关立法工作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统筹推进。自然资源部正参照我提交的议案及学者建议稿,对原有立法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立法进程稳步向前。
《中国社会科学报》:《生态环境法典》于今年8月15日正式施行。您曾为该法典提交立法报告、贡献专业建议,请谈谈这部法典的时代意义。
孙宪忠: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早,改革开放初期便关注环境污染损害治理立法,1989年出台《环境保护法》。早期立法侧重污染末端治理、事后追责补救,适配当时粗放式发展阶段的治理需求。如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迈入新阶段,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成为核心要求,生态治理理念实现根本转型,亟须通过法典编纂提升生态保护法治化层级。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施行,是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法治成果,将顶层战略理念转化为制度化、规范化、可落地、可追责的刚性法律准则,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里程碑式立法。
《生态环境法典》标志着我国生态治理模式实现根本性转变:从过去事后补救、被动处置,转向源头防控、全程管控、系统治理、主动保护,其制度设计极具针对性和前瞻性。该法典法律责任条文数量多、约束力度强,是名副其实的生态“硬法”。编纂刚性约束的生态法典,核心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的重要指示,划定绿色发展不可逾越的红线。
尤为特殊的是,该法典的责任主体既涵盖市场主体,也明确压实各级政府法定职责,政府责任分量重、约束严。这一设计将促使地方政府树立正确发展观、政绩观,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协同共生,为美丽中国建设、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筑牢坚实法治根基。
《中国社会科学报》:您曾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站在《民法典》实施五周年节点,如何评价这部法典的实践成效与未来完善方向?
孙宪忠:《民法典》是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基础性、全局性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既是民事领域根本大法,也是对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指导作用的国家基本法。五年来的法治实践充分证明,《民法典》以系统化、科学化架构筑牢国家民事法治基石,大幅提升民事权利保护规范层级与司法裁判可预期性,圆满实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立法初衷。
其一,立法指导思想实现层级跃升。《民法典》绝非简单整合旧有民事单行法,而是适配市场经济转型的顶层制度设计。要明确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强化对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提供了立法依据与制度支撑。
其二,实现民事规范体系的系统整合。从根源上破解以往民事立法碎片化、规则分散、法条衔接不畅等难题,推动民商事法律渊源体系化、科学化重构,为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确立统一稳定的适用尺度。
其三,制度创新亮点突出、影响深远。如在产权制度层面,改造公有制财产权体系,被《国有资产法(草案)》吸收借鉴,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管理提供法治支撑;在合同效力规则层面,修正市场经济初期不合理规定,采纳区分原则,明晰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的法律边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社会诚信。
其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民生保障力度凸显。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人格尊严、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完善高空抛物责任分配与公安调查机制,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回应网络权益保护等社会热点,精准对接民生诉求。五年来,执法机关、社会公众主动运用《民法典》维权护法,社会治理成效深入人心。
其五,引领下位立法、完善法律体系格局。《民法典》为特别法、下位法规规章制定修订提供重要遵循,《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与修改,均以《民法典》规则为依据,彰显了其强大的统摄力与引领力。
当然,在肯定《民法典》成效的同时,也应正视新变化带来的新挑战。伴随经济结构转型、数字经济崛起、人口老龄化加速,民事领域涌现大量新型法律问题,《民法典》部分条款存在滞后性、规则衔接不畅等问题;编纂过程中遗留的部分争议问题,也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形成适用难点。
整体而言,《民法典》体系框架与核心制度科学完备、值得充分肯定,未来需立足社会实践新需求,持续开展评估研判,适时修订完善,不断适配新时代市场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权利保障的法治需求。
薪火相传:
培育知行合一的法治生力军
《中国社会科学报》:作为资深学者与博士生导师,您对青年法学人才有哪些期待?
孙宪忠:立足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大局,我希望青年法学人坚守治学初心、找准成长方向。
第一,胸怀“国之大者”,树立精准问题意识。要读懂国家法治战略布局,看清时代发展大势,紧扣国家治理、社会法治建设现实需求开展学术研究,让学术科研真正服务国家、社会与民生。
第二,掌握科学方法,培养体系化法治思维。法学是严谨的社会科学,讲究概念规范、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外在衔接。要摒弃碎片化、随意化研究,吃透核心法律的制度逻辑,在体系框架内开展学术创新。
第三,端正治学风气,潜心产出务实成果。学术研究不能沦为论文数量比拼、职称晋升的工具。数字经济时代新业态、新纠纷层出不穷,要沉下心来研究真问题,产出接地气、可落地、真管用的学术成果。
第四,深入基层实践,重视实地调研。多年人大履职与立法实践让我深刻体会到,实践是法学研究的源头活水。不走进基层、不了解司法实务痛点、不倾听市场主体与群众诉求,法学研究只会沦为空对空的文字游戏。建议青年学子深入一线,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提炼理论。
法条之内的法思想和法条逻辑功底是法学的立身之“体”,是法学人的基本功与专业底色;实践应用能力是治学之“用”,是检验理论价值、服务法治实践的根本标尺。我们要培育的新时代法治人才,既要能精准解读宏大法律规范体系,又要能敏锐捕捉中国现实法治真问题,知行合一、学用贯通,真正肩负起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